当前位置:主页 > 环保动态 > 本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保领域专家
  • 格林斯达环保集团
  • 擅长:14年废气治理经验,提供方案及设备,助力企业废气达标排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2月2日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通知原文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

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 

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zui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 

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 

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 

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xian于在同一liu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 

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提示:本网部分已发布的信息内容可能存在过时,请注意辨别。部分内容整理为互联网/转载官方发布,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不拥有所有权。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技术说明及优缺点介绍

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厂排出来的废气污染物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多数是有机物质通过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及技术,将其中的VOC有害物质分解成无害物质。对于催化燃烧废气处理...

废气处理喷淋塔废水是危废吗(看完你就知道了)

喷淋塔废水就是在喷淋塔中处理废气废水时产生的废水。那么,废气处理喷淋塔废水是危废吗?看完本文你就知道了!...

温室气体增多的因素原因有哪些?会造成什么现象?

温室气体指的是大气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太阳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一些气体,如水蒸气、二氧化碳、大部分制冷剂等。它们的作用是使地球表面变得更暖,类似于温室截留太阳辐射,并加热温...

锌厂废气有哪些问题(镀锌废气存在的问题及处理解决方法)

镀锌是指在金属、合金或者其它材料的表面镀一层锌以起美观、防锈等作用的表面处理技术。镀锌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是热镀锌和冷镀锌。镀锌作为金属的优良防护性镀层,广泛应用于机电、建...

废气排放量怎么计算?工业锅炉天然气废气排放量计算公式

在企业安装废气处理设备的时候,通常会有一个问题会困扰客户,这个问题就是环保公司给选择的废气处理设备的风量是不是不够,或者是不是选择的风量过大了,因为风量大了以后投资金额肯...

如何提高吸收塔的回收率?

提高吸收塔的回收率通常采用逆流操作,吸收剂以塔顶加入自上而下流动,与从下向上流动的气体接触,吸收了吸收质的液体从塔底排出,净化后的气体从塔顶排出。...

甲烷属于voc吗?非甲烷总烃属于vocs吗?

大气有机污染物种类和组成繁杂,常见的化合物种类有烃类(烷烃、烯烃和芳烃)、酮类、酯类、醇类、酚类、醛类、胺类、腈类等;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有机污染物种类不同,大部分项目同...

废气治理公司有哪些?2023年废气治理公司排名

值得选择的有机废气治理公司,除了考虑价格的高低,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公司的选择也同时取决于客户对于处理的废气经验。如您要找废气治理公司,不妨选择我们。...

特氟龙风管排气系统风管生产厂家(排风特氟龙喷涂管道)

特氟龙风管排气系统风管是半导体工业、化工工程的防腐耐酸碱工艺排气管道组件,那么特氟龙风管生产厂家有哪些,为您推荐如下:...

氮氧化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有哪些(氮氧化物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氮氧化物(NOx)的排放会造成多种环境影响,那么,氮氧化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有哪些?本文为您解答氮氧化物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